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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民法權利能力、行為能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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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分類:制服誘惑 |
2009-11-08 23:44:06 |
權利能力、行為能力
在民法領域內有兩個 |
重要概念:一為「權利能力」,一為「行為能力」。
成人短片所謂權利能力,是指在法律上能夠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的成人短片資格和地位。依民法規定,自然人均因出生而取得權利能力成人短片,又為保護胎兒,民法例外規定胎兒如出生時非死產,則自成人短片其受胎時起,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,視為既已出生,例如父亡成人短片後出生之遺腹子,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。
「行為能力成人短片」指是否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。民法區分為有行為能力成人短片人、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。
1. 有成人短片行為能力人:指凡能以獨立的意思,為有效法律行為者。依成人短片護胎兒,民法例外規定胎兒如出生時非死產,則自其受胎時起,關於個人利益的保護,視為既已出生,例如父亡後出生之遺腹子,可以繼承生父的遺產。
「行為能力」指是否能獨立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。民法區分為有行為能力人、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。
1. 有行為能力人:指凡能以獨立的意思,為有效法律行為者。依民法規定,年滿二十歲的成年人,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,為有行為能力之人。
2. 限制行為能力人: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,為限制行為能力人,其行為能力並非完全欠缺,只是其為法律行為時,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。
3. 無行為能力人:指無判斷力之人,依民法規定,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,為無法律行為能力之人。為了保護他們,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法律行為絕對無效。他們的行為應分別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之,才能有效。
瑋瑋與阿福相互交換鋼琴及一組魔鬼兵團玩具的﹁互易契約﹂,因為瑋瑋是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,為無行為能力人,所以瑋瑋與阿福間的互易行為無效。阿福父母要來搬鋼琴時,瑋瑋可以拒絕。而志高是十八歲的未成年人,屬限制行為能力人,志高到圖書公司打工,如果事前未經法定代理人(父、母)的允許,其與圖書公司訂立的僱傭契約,原屬效力未定;但因志高是受高等教育的在學生,在目前社會觀念上,依其年齡及身分,打工應可視為其日常生活賺取零用錢或籌取學費所必需,志高從事打工,縱使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,志高與圖書公司間所訂立的僱傭契約應屬有效。
另外志高受僱於圖書公司對外銷售圖書,涉及代理權的問題。所謂﹁代理﹂,為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,以本人名義所為的意思表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,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的行為。代理權發生原因,由本人以意思表示授權與代理人,稱為意定代理。而法定代理皆因法律規定而發生,例如父母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、監護人為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等。另無權代理是指未經本人授與代理權而以本人名義為之的代理行為,或雖有代理權而逾越其權限所為之代理行為。
圖書公司僱請志高銷售百科全書,應已授與志高代理該圖書公司對外為買賣行為的權限,故而志高是以圖書公司名義出售百科全書,為圖書公司之代理人而已,買賣契約存在於圖書公司與消費者之間,圖書公司應依契約將百科全書交付予買受人。
參考法條
第十二條(成年)滿二十歲為成年。
第十三條(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)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,無行為能力。
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,有限制行為能力。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,有行為能力。
第十四條(禁治產宣告之要件及撤銷)
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,法院得因本人、配偶、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,宣告禁治產。 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,應撤銷其宣告。
第十五條(宣告禁治產之效力) 禁治產人,無行為能力。
第七十七條(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)
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,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。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,或依其年齡及身分,日常生活所必需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七十八條(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之效力)
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為之單獨行為,無效。
第七十九條(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約之效力)
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,所訂立之契約,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,始生效力。
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(意定代理權之授與)
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,其授與應向代理人或向代理人對之為代理行為之第三人,以意思表示為之。
第一百六十九條(表見代理)
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,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,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。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,不在此限。
第一百七十條(無權代理及相對人之催告權)
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,非經本人承認,對於本人,不生效力。 前項情形,法律行為之相對人,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,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,視為拒絕承認。
第一百七十一條(無權代理相對人之撤回權)
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,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,得撤回之。但為法律行為時,明知其無代理權者,不在此限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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